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47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广州中远海运船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路2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雪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亭武,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厚,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溢祥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荔香路10号1518房。
法定代表人:林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大瀚洋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16号福州仓山区万达广场C区C1#楼22层06室。
法定代表人:杨燕燕,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林明,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福建诚兴燃料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港口路96号维多利亚海湾2#楼204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东大瀚洋燃料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荔香路10号1518房。
法定代表人:林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中远海运船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溢祥燃料有限公司、福建大瀚洋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林明、福建诚兴燃料油有限公司、广东大瀚洋燃料油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以及工商、车辆、船舶、不动产等登记管理部门调查,已依法分别执行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2 720元、燃料油本金人民币460万元和润滑油本金298 062.32美元,同时查封为被执行人林明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房产,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限制被执行人所属“祥××”、“福运×××”两轮的权属处分。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依约正在履行中。目前上述财产尚不宜处置,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8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