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依君与温远辉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201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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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72执166号

申请执行人:马依君,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被执行人:温远辉,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申请执行人马依君被执行人温远辉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72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民事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偿付义务,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押金35万元及支付赔偿金23万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72执16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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