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3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桂竹路1号江龙船艇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晏志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枣庄市市中区煤炭销售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长春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枣庄市市中区煤炭销售中心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 ,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以及工商、车辆、船舶、不动产等部门调查,除委托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有关财产,在等待拍卖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