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72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西海航运有限公司(West Ocean Shipping Company 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永吉街11号永亨保险大厦19楼B室(Flat B,19/F.,Wing Hang Insurance Building,NO.11Wing Kut Street,Central,Hong Kong)。
法定代表人:成莉莉,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平,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瑜,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玉泉路麒麟花园A区11栋一楼1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坤英。
申请执行人西海航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海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72协外认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海船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市场监督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总额25 392 064.58元,均未清偿。申请执行费未予缴扣。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72执1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