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72执1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旭宇土石方工程部,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外海仁美里大街4号地下铺。
经营者:陈健明,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委托代理人:梁桃波,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洁雯,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钟鹏凯,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旭宇土石方工程部与被执行人钟鹏凯码头建造工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72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72执1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梁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