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72执71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钜贤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马冈沿江路56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梁锦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瑞芬,广东新法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鸿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南阁工业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钜贤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鸿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工商、车辆、船舶、不动产等登记部门调查,除从本院(2018)粤72执550号案拍卖被执行人所属的“东港×××2”轮所得价款中拨付申请执行人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及案件受理费656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