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英明与余濠江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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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72执67号

申请执行人:杨英明,男,汉族, 1968年12月11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余濠江,男,汉族,1961年5月21日出生,住澳门

申请执行人杨英明被执行人余濠江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民终8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租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136 789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952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因被执行人属澳门居民,经查询珠海房管、车辆、工商以及相关银行,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在大陆境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

 

 

 

二O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晓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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