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72执67号
申请执行人:杨英明,男,汉族, 1968年12月11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余濠江,男,汉族,1961年5月21日出生,住澳门。
申请执行人杨英明与被执行人余濠江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民终8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租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136 789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952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因被执行人属澳门居民,经查询珠海房管、车辆、工商以及相关银行,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在大陆境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O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