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72执3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秀祥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海心村4队。
法定代表人:洪伟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柏纯,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成,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通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中山东路协华大厦二十一层B2单元。
法定代表人:练成堂,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秀祥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通成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 ,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工商、车辆、船舶、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调查,除网络查控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有4艘船舶,但因下落不明无法扣押处置,对其作限制权属处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梁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