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72执2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飞洋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深南东路3016号银都大厦11楼1108-1109室。
法定代表人:陈琦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树安,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日尧,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宣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滘居委会新乐从家私城西区四排二座御祥豪庭20号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飞洋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宣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工商、车辆、船舶、不动产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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