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恢30至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风顺国际货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六路红松大厦A座12C。
被执行人: 佛山市南海区川晓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五路旁银富中心三楼3035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风顺国际货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川晓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四案中,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车辆、船舶等部门调查,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除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YZX×××的汽车,因下落不明无法处置已进行限制权属处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72执恢30至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