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83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盈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5号906房。
法定代表人:王妙贞。
被执行人:东莞恒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鸥涌村蒲基河洛围。
法定代表人:曾耀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盈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恒海钢结构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1152号民事裁定,提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98、99号案,中止该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72执8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梁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