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78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港庆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港前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温雄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市中茂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111号1723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港庆仓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中茂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港口作业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不动产、工商、车辆、船舶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