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6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彭华军,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泰州巨大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白马镇工业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华军与被执行人泰州巨大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工商、车辆、船舶、不动产等登记部门调查,除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M27×××的汽车,因下落不明无法扣押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