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72执1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温杰清,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被执行人:刘金华,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莫小林,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申请执行人温杰清与被执行人刘金华、莫小林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72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金华、莫小林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2018年4月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扣押被执行人刘金华、莫小林共有,挂靠登记在韶关市恒辉船务有限公司名下的“恒辉××3”轮。2018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2018)粤72执138号的执行申请,并解除对“恒辉××3”轮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韶关市恒辉船务有限公司所属“恒辉××3”轮的扣押。
二、终结本院(2018)粤72执138号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