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72执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海洋与渔业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三楼。
被执行人:黄思全,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海洋与渔业局与被执行人黄思全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72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思全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除划拨被执行人黄思全在财付通内存款8 942.40元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扣缴申请执行费950元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总额70 000元,实现债权7 992.4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72执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