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72执78号
申请执行人:陈汝枝,男,195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陈华文,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申请执行人陈汝枝与被执行人陈华文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72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华文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总额 1 332 026元未清偿。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72执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