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枫之雨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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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72执77号 

申请执行人: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中路362号。

被执行人:深圳枫之雨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商业文化中心区天利中央商务广场(二期)C座14层1403号。

申请执行人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枫之雨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72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执行款项及延迟履行利息合计294 759.98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321元。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询房产、车辆、工商以及相关银行并核查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新耀 

 

 

  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晓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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