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72执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鲲鹏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滨海北路1号海客瀛洲第B1幢2101室。
法定代表人:叶云竹,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 何星其,男,汉族,1975年1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执行人: 许国黔,男,汉族,1964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鲲鹏船务有限公司、何星其与被执行人许国黔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72民初2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划扣被执行人许国黔银行账户6649.98元。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6月14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72执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