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鲲鹏船务有限公司、何星其与许国黔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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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72执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鲲鹏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滨海北路1号海客瀛洲第B1幢2101室。

法定代表人:叶云竹,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 何星其,男,汉族,1975年1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执行人: 许国黔,男,汉族,1964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鲲鹏船务有限公司、何星其与被执行人许国黔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72民初2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划扣被执行人许国黔银行账户6649.98元。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614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72执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王玉飞

        邓锦彪

        黄耀新

 

 

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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