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72执5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长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A-1028室。
被执行人:深圳市卓成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思源路1号805。
申请执行人上海长阳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卓成管道有限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72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卓成管道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市场监督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总额410 994.25元未清偿。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72执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