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72执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益海嘉里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新沙工业园。
被执行人:广西钦州市鑫茂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金色海岸B-503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益海嘉里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钦州市鑫茂海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72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钦州市鑫茂海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市场监督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除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0 031.11元、冻结被执行人5个银行账号、查封被执行人所属下落不明的“鑫×润”、“鑫×盛”、“鑫×强”、“鑫×盛”、“鑫×轮”轮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扣缴申请执行费22 204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总额1 980 382元,实现债权177 827.11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72执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