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72执3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友航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H1335。
被执行人: 广西大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北海大道西16号海富大厦第二十二层C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友航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大顺物流有限公司、广西金海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72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大顺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2018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大顺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72执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