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72执23号
申请执行人:黄楚,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执行人:珠海市安达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水湾路246号3栋3A房。
法定代表人:金其元,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楚与被执行人珠海市安达渔业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工商、车辆、船舶、房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