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72执18号
被执行人:五洲国际海运有限公司(Continental International Shipping 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发源路2-16号好景中心10楼1007房。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五洲国际海运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72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五洲国际海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市场监督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2016)粤72民初702号案件受理费9 713元,被执行人未清偿。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72执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