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72执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厚德美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商业文化中心区天利中央商务广场(二期)C座2301房。
被执行人: 海南鑫祥和船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盘路11-1号金碧雅苑1-A、1-B商住楼A601房。
被执行人:陈春拒,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厚德美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鑫祥和船运有限公司、陈春拒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72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海南鑫祥和船运有限公司、陈春拒未按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2018年1月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海南鑫祥和船运有限公司、陈春拒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72执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