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72执3号
申请执行人:刘燕嫔,女,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执行人:陈伟雄,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燕嫔与被执行人陈伟雄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工商、车辆、船舶、不动产等部门调查,除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246.31元,其中扣划507元作为本案申请执行费,付给申请执行人7739.31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