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共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杨志忠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2018-07-16
浏览量 :1474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72执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共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笔岗路39号B栋503房。

被执行人:杨志忠,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申请执行人广州共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志忠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72民初10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志忠未按民事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2018年1月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志忠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722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王玉飞    

        春    

      黄耀新    

 

   

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林晓彬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