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72执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共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笔岗路39号B栋503房。
被执行人:杨志忠,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申请执行人广州共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志忠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72民初10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志忠未按民事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2018年1月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志忠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72执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