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恢5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大铲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西北侧碧海富通城A栋1座402(办公场所)。
被执行人:湛江市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海景路165号金地豪苑商住楼A2EF幢第三层商铺B,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兴国街七巷1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大铲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市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广海法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湛江市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市场监督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除了继续限制被执行人湛江市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属下落不明的“粤海发××”、“粤海翔××”轮办理转让、买卖、抵押等手续外,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总额3 911 414元未清偿。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72执恢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