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752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龙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白沙乡常岭村。
法定代表人:韩成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欣运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天安数码创业园一号厂房A座1202单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龙鼎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欣运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车辆、船舶等部门调查,除从本院(2017)粤72执758号案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263元作为本案申请执行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