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7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联邦保险公司(Federal Insurance Company),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印第安纳州印第安纳波利斯北伊利诺伊251号资本中心1100室,邮编46204(Capital Center 251 North Illinois,Suite 1100,Indianapolis,Indiana 46204,USA)。
代表人: 保罗吉.克伦普 (Paul J. Krump),该公司主席、总裁和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彪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环球物流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TGL Container Lines Limited),住所地英属维京群岛托托拉岛罗德城布莱克本公路(邮政信箱116)[Sea Meadow House,Blackburne Highway,(P.O.Box 116),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
代表人:吴忠利·唐纳德(Donald Woo),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联邦保险公司(Federal Insurance Company)与被执行人环球物流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TGL Container Lines Limited)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是外国公司,其住所地在国外,在我国没有注册登记,其身份信息无法验证,无法进行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除已划拨被执行人在交通运输部交纳的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80万元及利息110 530.28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