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72执346、3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盛格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笋岗二区七号仓库东翼1-5层203。
被执行人:深圳市英德尔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810。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盛格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英德尔礼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以及本院追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二案中,依据广州海事法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658号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民终10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代理费158 923.80元,并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18元和申请执行费 2284元。
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询工商、房产、车辆等部门和相关银行,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查封被执行人保管在东莞大银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模具6套。因模具仅针对特定产品开发,如果产品过时或不被市场所需,则无价值。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既未能按通知书要求缴纳拍卖保证金,也未能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英德尔礼品有限公司保管在东莞大银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编号为041001、04102、051025、041004、041006以及模具名称为“托盘(内)SERVING TRAY”等六套模具的查封。
二、终结(2017)粤72执346号、3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梁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