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55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西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新城社区盛世华南3号楼首层4-8、10-11号铺。
被执行人:东莞市海顺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南丫水道左岸堤段。
被执行人:东莞市鸿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南阁工业园。
被执行人:王权标,男,汉族,1972年7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海顺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东莞市鸿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王权标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院作出的(201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执行款项及延迟履行利息合计8 342 734.44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69 114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扣押并拍卖被执行人东莞市鸿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振×××3”和 “东×××62”轮,拍卖所得款项957 000元。上述船舶经债权登记并依法分配,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499548.20元。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