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72执357、3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朱行极,男,汉族,1980年8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陈映香,女,汉族,1981年10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卓越时代广场2904-2905。
担保人:惠州大亚湾三门岛游艇度假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大亚湾三门岛。
关于申请执行人朱行极、陈映香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6)粤0306执恢1247、1248-1号执行裁定,并委托本院扣押和拍卖担保人惠州大亚湾三门岛游艇度假俱乐部有限公司所有的“海誓××××”轮。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26日扣押“海誓××××”轮,并于2017年12月10日和2018年1月15日在本院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两次予以拍卖,均流拍。2018年2月7日,申请执行人朱行极、陈映香分别与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达成《代偿及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结案。2018年4月2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向本院申请撤销委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惠州大亚湾三门岛游艇度假俱乐部有限公司所有的“海誓××××”轮的扣押。
二、终结(2017)粤72执357、358号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