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374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成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洲人民东路二巷2号1单元302房。
被执行人:戴怀传,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
被执行人:朱建国,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
被执行人:查吉勇,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成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怀传、朱建国、查吉勇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民终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朱建国、查吉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在被执行人朱建国、查吉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20万元,并向本院账户转入40万元后,向本院提出撤销对上述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戴怀传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除划拨被执行人戴怀传银行存款共计41 139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戴怀传所属位于江苏省兴化市劳动居委会富康花园16幢603室的房产、查封被执行人戴怀传所属牌号为苏ME××××小型汽车、限制其所属下落不明的“海×××6”轮办理转移、抵押、光船租赁外,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扣缴申请执行费44 324元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总额人民币4 192 433元,已实现债权1 596 81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戴怀传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7)粤72执3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院(2017)粤72执374号案对被执行人朱建国、查吉勇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