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791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民欣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中路566号莲桥铭城2幢603室。
法定代表人:虞建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 东莞市永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捷南路75号。
法定代表人:王柳强。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民欣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永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航道疏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72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东莞市永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东莞市永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72执7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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