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学年与赖品晴、梁陈笑、钟雅童、李桂清、广州市纳杨贸易有限公司海事海商

2018-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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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恢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尹学年,男, 199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广州市纳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增城荔城街道御景路60号027铺。

被执行人:李桂清,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被执行人:赖品晴,男,1981年0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

被执行人:梁陈笑,女,1983年0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

被执行人:钟雅童,女,1981年0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

申请执行人尹学年与被执行人赖品晴、李桂清、梁陈笑、钟雅童、广州市纳杨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裁定扣押并拍卖被执行人钟雅童所属的“粤惠州货××××。经过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7年12月19日,根据申请执行人尹学年以物抵债的申请,本院裁定将上述船舶作价3 863 500元,扣除船舶评估费、检验费和诉讼费等司法费用后作为抵债金额,交付申请执行人尹学年抵偿(2015)广海法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本案司法费用中,船舶评估费23 390元、检验费23 000元、申请执行费59 509元、受理费52 175元、保全申请费5 000元,共计163 074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债权为6 421 877.88元,已实现债权3 700 426元经查询市场监督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72执恢1号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玉飞

审判员    邓锦彪

审判员    黄耀新

  

二○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李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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