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恢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尹学年,男, 199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广州市纳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增城荔城街道御景路60号027铺。
被执行人:李桂清,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被执行人:赖品晴,男,1981年0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
被执行人:梁陈笑,女,1983年0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
被执行人:钟雅童,女,1981年0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
申请执行人尹学年与被执行人赖品晴、李桂清、梁陈笑、钟雅童、广州市纳杨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裁定扣押并拍卖被执行人钟雅童所属的“粤惠州货××××”轮。经过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7年12月19日,根据申请执行人尹学年以物抵债的申请,本院裁定将上述船舶作价3 863 500元,扣除船舶评估费、检验费和诉讼费等司法费用后作为抵债金额,交付申请执行人尹学年抵偿(2015)广海法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本案司法费用中,船舶评估费23 390元、检验费23 000元、申请执行费59 509元、受理费52 175元、保全申请费5 000元,共计163 074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债权为6 421 877.88元,已实现债权3 700 426元。经查询市场监督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72执恢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玉飞
审判员 邓锦彪
审判员 黄耀新
二○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