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恢4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镇东路3号。
被执行人:广东盈高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秀港街1号1楼106-108房。
被执行人:广东建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2880号之一。
被执行人:黎水冰,男,汉族,1981年7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
被执行人:钟校宁,女,汉族,1930年6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与被执行人广东盈高航运有限公司、广东建莱投资有限公司、黎水冰、钟校宁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广海法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3 206 716.47元(其中本金 7 477 147.27元、利息5 660 429.20元、诉讼费69 14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79 940元,但其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钟校宁的存款合计22 760元作为本案部分申请执行费,其尚欠申请执行费57 180元。
本院依法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广东盈高航运有限公司的走私进口废金属203.06吨,所得可供分配款7 628 760元,先行拨付申请执行费75 668.15元至本院财政专户,其中 57 180元作为本案申请执行费;向申请执行人分配 7 553 091.85元,其中3 432 221.95元作为本案部分执行款。本案尚有债权9 774 494.52元未受偿。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东盈高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盈高××1”轮等16艘船舶予以拍卖,所得款项须待相关案件进行债权登记、债权诉讼并审理完毕后才能进行分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72执恢46号案的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所有的以上船舶拍卖所得款项经相关案件审结后,本院将依法予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林晓彬
书 记 员 李梅娟
粤公网安备44010502002715
粤ICP备05067418号-2|粤ICP备05067418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