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72执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宾路4028号太平洋商贸大厦A座22楼。
被执行人:深圳市羚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广场路1号诚信华庭2栋14E。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羚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垫付费用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72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羚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市场监督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除了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19827.90元,并冻结其2个银行账户外,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扣缴申请执行费2 144元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总额149 619.37元,已实现债权17 683.9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72执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玉飞
审判员 罗 春
审判员 黄耀新
二○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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