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72执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瑞德胜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茶光路健兴科技大厦A606。
被执行人:莫海发,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瑞德胜船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莫海发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72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莫海发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除于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莫海发所属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平南镇乌江村月亮湾的房产和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大安镇镇兴街面积为70平方米的土地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就上述财产向本院申请拍卖。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总额人民币432 675元,均未清偿。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72执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玉飞
审判员 罗 春
审判员 黄耀新
二○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