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72执26号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铭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湖洲工业区。
申请执行人郑良耀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铭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72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铭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市场监督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2017)粤72民初3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3714元,被执行人未清偿。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72执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玉飞
审判员 罗 春
审判员 黄耀新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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