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72执27号
申请执行人:郑良耀,男,195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铭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湖洲工业区。
申请执行人郑良耀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铭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72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铭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市场监督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总额人民币182 475元,均未清偿。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72执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玉飞
审判员 罗 春
审判员 黄耀新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