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72执40至42号
申请执行人:中远集运东南亚有限公司(COSCO Container Lines South East Asia Pte.Ltd.),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莱佛士码头16号丰隆大厦#36-01,048581(16 Raffles Quay #36­01 Hong Leong Building Singapore 048581)。
被执行人:青岛绍佳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52号1702户。
申请执行人中远集运东南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绍佳木制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三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72民初1476号、1485、14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执行款296 357.49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询银行、工商、房产、车辆等相关单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