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72执43号
被执行人: 东莞市永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捷南路75号。
原告舟山市普陀民欣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永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航道疏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72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东莞市永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2018年1月16日,本院立案执行东莞市永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东莞市永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72执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