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72执764号
申请执行人:广运船务有限公司(Sinoway Shipping 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德辅道中244-248号东协商业大厦10楼。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联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路1号新时代广场23层A单元。
申请执行人广运船务有限公司(Sinoway Shipping Limited)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联通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72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按上述判决书向其支付运费及利息等468665.25元。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或车辆,以及现可予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