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72执7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广州市祥意鑫隆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浮莲路沙环西街76号东边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美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东莞市海顺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南丫水道左岸堤段。
法定代表人:邓景潮,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祥意鑫隆船舶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海顺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16)粤72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133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2017)粤72执761号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拥有船籍港为东莞港的船舶“天×2”“天×3”两艘。经东莞海事局反馈,该两轮在东莞海事局未正式登记。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72执7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