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19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麻斜船厂,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麻斜街。
法定代表人:张喜忠,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周海,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湛江市麻斜船厂与被执行人周海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房管、工商、车辆、船舶等登记部门调查,除将被执行人所属的“××168”轮作价22.4万元 ,扣除申请执行费8666元、公告费7056元,船舶检验费2500元、评估费2000元,余款203 778元抵偿值班看管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