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 海 事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307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 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大昌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吴新华,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清,该联社员工。
委托代理人:潘志平,该联社员工。
被执行人: 清远市明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府前路华康花园2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林志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温远辉,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被执行人:侯雪英,女,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申请执行人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清远市明达船务有限公司、温远辉、侯雪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72民初1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清远市明达船务有限公司、温远辉所属的“×××18”轮。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债权为4 116 346.44元,实现债权2 180 6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清远市明达船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根据协议放弃继续对该公司的强制执行,该协议及请求放弃对该公司的强制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执行人温远辉持有的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51000股股权被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本案申请参与分配,该院未准许。被执行人温远辉所属的位于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良村公路2号韶关碧桂园翠山峰景××街×号的房产被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本案申请参与分配,该院未准许。被执行法人温远辉所属的车辆粤FPA×××、粤H7×××、粤FPA×××因不能准确定位无法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温远辉、侯雪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远辉、侯雪英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4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7)粤72执3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院(2017)粤72执307号案对被执行人清远市明达船务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书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