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765号
申请执行人: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临港管理服务中心A座428室。
法定代表人:黄小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莞市菲玛斯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社区莞穗大道万兴工业区E汇商务港C2座第二层08室。
法定代表人:陈仕益,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菲玛斯洗涤用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72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东莞市菲玛斯洗涤用品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东莞市菲玛斯洗涤用品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72执7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