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7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明昌,男,汉族,1954年8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梁健春,男,汉族,1970年4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张少京,男,汉族,1971年3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昌与被执行人梁健春、张少京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梁健春、张少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执行款360 944.29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314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健春、张少京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查封被执行人张少京名下牌照号码为粤AG3×××的小型汽车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梁健春、张少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