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784号
被执行人:王韦富,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
被执行人王韦富污染海洋环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7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韦富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韦富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72执7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