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与王韦富污染海洋环境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

201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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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784号

被执行人:王韦富,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

被执行人王韦富污染海洋环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7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韦富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韦富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72784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王玉飞    

            春    

       黄耀新    

   

 

 

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李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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