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辉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骏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坦维迩贸易有限公司、坦维迩贸易有限公司(TANVIR TRADING CO.,LIMITED)、瑞亨Rhyhan Mohammad Mehedy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201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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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72执7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辉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65-69号第六层。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骏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65-69号6218房。

被执行人:广州坦维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号607房。

被执行人:坦维迩贸易有限公司(TANVIR TRADING CO.,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卢押道18号海德中心16楼D室。

被执行人:瑞亨﹒默罕默德﹒麦赫迪(RAYHAN MOHAMMAD MEHEDY),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公民,男,1984年6月1日出生,住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巴里萨尔专区(Sonar Bagun,Otar,Wazirpur,Barisal,The People’s Republic of Bangladesh)。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辉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骏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广州坦维迩贸易有限公司、坦维迩贸易有限公司(TANVIR TRADING CO.,LIMITED)、瑞亨﹒默罕默德﹒麦赫迪(RAYHAN MOHAMMAD MEHEDY)履行本院2017)粤72民初86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11月24日立2017)粤72793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坦维迩贸易有限公司、坦维迩贸易有限公司(TANVIR TRADING CO.,LIMITED)、瑞亨﹒默罕默德﹒麦赫迪(RAYHAN MOHAMMAD MEHEDY)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瑞亨﹒默罕默德﹒麦赫迪(RAYHAN MOHAMMAD MEHEDY)出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72执7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王玉飞   

           邓锦彪   

            黄耀新   

 

  

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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